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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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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4、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同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其中,同利B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同利A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同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同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本《发售公告》。

  8、同利A、同利B均不收取认购费。

  9、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同利A或同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同利A和同利B的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投资者欲认购同利A或者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同利A和同利B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同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同利B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利B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3、同利A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4、同利B场外认购的,在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同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5、同利A、同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16、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3年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8、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9、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但并非保本基金;同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A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B

  场内份额简称:同利B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的代码为164210。

  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

  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同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

  同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投资者可参与同利A或同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同利A和同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同利A、同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同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同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同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9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同利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9 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9亿元-T日以前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同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同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同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同利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同利A的认购申请按"全额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一)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其中,同利B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同利A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同利A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A

  (二)认购代码

  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

  (三)发售时间

  同利A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

  (四)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同利A,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认购方式

  同利A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同利A,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率

  同利A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同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认购同利A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杭州银行

  3、代销券商: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东海证券、西藏同信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东北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同利B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B

  场内份额简称:同利B

  (二)认购代码

  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三)发售时间

  同利B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

  (四)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同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认购费率

  同利B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同利B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份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同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场外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同利B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同利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同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100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同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同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杭州银行

  3、代销券商: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东海证券、西藏同信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东北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同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同利B的场内认购业务。

  四、同利A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同利A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同利A。

  4、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同利A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同利A;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同利A。

  2、拥有多个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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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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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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