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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3-22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之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8月30日 召开地点: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202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 2、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8,252,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0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候选人选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张晖先生:148,252,133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当选; 杜黎龙先生:148,252,133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当选; 张朋先生:148,252,133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当选。 (二)审议并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候选人选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段文务先生:148,252,133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当选; 韩瑛女士(职工监事):148,252,133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当选。 (三)审议并表决通过续聘2013年度公司财务决算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代表148,252,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55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2万元人民币,合计费用为77万元人民币。 (四)审议并表决通过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同意票代表148,252,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同意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年每人8万元人民币(含税),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在此,公司对原董事李峰伟先生、胡东海先生、苏晔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原监事刘永生先生、万启祥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淑芹、赵利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3-2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2区8号楼202会议室举行。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监事刘瑞坤先生代为召集、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本次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选举段文务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3-23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在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202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刘学义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七名。董事刘艳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董事刘学义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张晖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董事孙红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董事占应到董事人数的50%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九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 同意董事张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公司总经理张晖先生任战略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董事杜黎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张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成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中成股份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成股份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中成股份于2013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成股份董事会于2013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同时,中成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202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中成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20日通知股东,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48,252,133股,占中成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之外,中成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中成股份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四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全部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 洋 律 师:向淑芹 赵利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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