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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近日就资管份额转让初期注意事项进行了相关说明 投向房地产项目资管份额转让暂受限 2013-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明
证券时报记者 刘明 深沪交易所为资管份额提供转让通知与指引日前相继发布。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日深交所已召集广东地区地区券商、基金及其资管子公司人员举办相关培训会。会议明确,对于产品投向为房地产行业的,在政策进一步明朗前,暂缓接收相关申请。 根据文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在交易所平台进行转让。通知发布后,资管份额转让进展情况受到市场关注。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会议就资管份额转让初期的注意事项进行了相关说明。据了解,在资管份额转让初期,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交易所希望管理人在申请转让前事先沟通拟申报转让产品情况,对于投资于信托等场外产品的,深交所需了解其最终投向,产品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不接受投向为高污染行业的产品。 第二,对于产品投向为房地产行业的,因属于敏感行业,在政策进一步明朗前,暂缓接收相关申请;第三,对于阳光私募通道类等非自主管理的产品暂不接收相关申请;第四,目前接收产品将以固定收益类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第五,申请转让的资管计划说明书应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有明确约定,不能约定为投资比例为0~100%或不做出约定。另外,资管计划的剩余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由于资管计划将进入交易所平台转让,市场预期将大大提升资管计划份额的流动性。在与同类的信托产品竞争方面,券商与基金的资管计划将更有优势。也有人预期进入交易所平台之后,将使得资管计划成为标准化产品,规避银监会“8号文”关于银行理财不得投资非标债权的规定。 不过,从目前来看,上述两大利好似乎并未体现出来。首先,根据规定资管计划只能在同一家券商内部的客户之间进行转让。有券商人士即表示,这并不比目前券商自己平台的优势更多,当然未来可以在不同券商之间转让优势或将显现出来。 其次,根据媒体报道,银监会日前已电话通知各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所有资管计划均属非标债权资产,不论是否进入交易所进行份额转让,均不能视为“标准化”债权。这令资管计划进入交易所交易规避“8号文”的设想落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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