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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3-03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对重要内容提示的描述有误,现更正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否决的议案如下:关于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版)的议案及其项下的10个子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批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向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2013年度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除以上内容外,《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3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日电子补充公告》;2013年8月24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日电子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福州市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1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13年8月29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至2013年9月2日下午2时30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9642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5名,所代表得股份数为23472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对通知列明审议的事项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于2013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经统计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他议案已由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亚飞

  王 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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