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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34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7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五楼公司行政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饶陆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0,667,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96,690,000股的43.0228%。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67,18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追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67,18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追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回避168,286,758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0,42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67,18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2013年6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3年9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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