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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经济 统计改革莫要迟缓 2013-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斌
当前的经济形势扑朔迷离,统计数据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各个企业、单位与个人都希望通过及时获取与分析统计数据,制订或修正自己的行动计划。可是,官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却屡屡引起民众的质疑。这种现象再次发出了警告:统计改革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而且十分紧迫的改革。 统计工作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统计数据是花费巨额的公帑搜集而来的,它不仅供政府决策之用,而且也要供广大民众使用。因此,统计数据不仅要确保真实、全面、可靠,而且发布要及时。一些政府官员不要以为,统计局只是为政府一家服务的;自己一面要了解真实情况,另一面又不希望民众了解真实情况,因此,在自己读完统计报告、当要公布它的时候,就要“拿捏”一下,“选择”一下,甚至“修改”一下,还美其名曰“维护稳定”。实际上这是对于公共权力的滥用。 统计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加强统计机构的独立性,使之成为一个专业性的、依法运作的和高度独立的行政单位,在政府首脑和民意机关的监督下,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政府首脑可以参与本级统计机关负责人的提名,但在该负责人任期届满之前,无权撤消其职务。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依法由统计机关自主自动地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笔者认为,在发布统计数据的同时,以统计机构的名义发布统计分析意见的做法也是不妥的。对于统计数据的分析意见必然是主观的,因此只能使用个人(或研究小组)的名义,而不能使用统计机构的名义。而且,分析统计数据的权利属于全社会,统计局的分析人员既不应对于数据的使用享有任何特权,其分析意见也不能高居于其他研究者之上。统计局的本职只应限于发布数据,该机构尤其要在各种分析意见之间保持中立。 一如其他一切公共服务信息一样,统计数据对于公众的利益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对于统计数据的篡改与掩盖,其性质如同欺诈和谋财害命,应当上升到刑法的层面予以追究。可是,通过研读现行的《统计法》,笔者却发现,该法存在诸多缺陷与疑点。 首先是,该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行政性和纪律性的,因而,对于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其所规定的处罚手段,也主要是行政性和纪律性的,例如行政处分、通报、批评教育、行政罚款、撤消职务等。只有第四十七条提到了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来看看刑法。关于统计违法的处罚,刑法中只有一处作出了明文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除了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之情事,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一概不适用于刑法,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这与世界各国把统计违法纳入刑法管辖范围的普遍做法严重不一致。 其次,《统计法》的若干段落,似乎只是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而有意规避中央政府应当同等承担责任。例如,第六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此条款是否暗示中央政府可以进行“修改”统计资料等活动而不受本法管辖?“自行”一词是否在暗示,即使地方政府要“修改”统计资料,也应按照中央政府的“部署”或“要求”进行,而不能自行其是? 也许有读者认为笔者在抠字眼,望文生义,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条吧:“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鉴于该条的用语与第六条之间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它们是相互呼应的,其用意只在于强调地方政府对于统计工作的责任。 这就颇为令人费解了:难道中央政府不应该同等地承担责任吗?难道中央政府就有权利来弄虚作假吗?这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愿这只是立法者的一种疏忽。最为重要的是,不管是不是疏忽,笔者呼吁能够尽快弥补这些缺陷。 最后要讲的另一层意思是,作为上述立法的后果,国家强制力主要被用来打击民间的统计违法行为(实际上各地经常通报的大都是企业不配合数据申报的情况)。在政府内部,即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分配不够平衡,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也鲜有听闻。地方GDP之和长期高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这难道仅仅应当解释为统计误差吗?如果是误差,前者就不可能总是大于后者,必然也会不时地发生相反的情形。所以,这是地方政府存在长期的、系统性的统计违法的有力证据。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统计局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在各地普遍设立国家统计局的分支机构。表面上看,此可谓“用心良苦”的无奈之举,实际上,中央的权力又趁机扩大了一下。然而,这样一来,中国就出现了中央与地方两套并行的统计系统,造成机构重叠与财力的浪费。一件原本相当简单的事情,就这么被复杂化了。这是不是可以算作“中国特色的”统计改革?放着现成的大道不走,却要故意这样在水中乱摸石头;如果“改革”就是意味着诸如此类的东西,那么,它遭到抵制也就是正常的。这样的“改革”,以及一切借改革之名行特殊化之实的政策,如今不抵制它,就是不正常。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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