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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3-41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2013-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9月2日(星期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9月1日-9月2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高要市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会议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莫劲刚董事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9,683,3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57%。 2、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9,683,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9,683,3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戴毅、邓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0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箹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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