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3-034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永进主持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李新华、王广林、隋玉民因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于凯军、王迎财、曲孝利、毛德汝因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鉴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上述第1项议案《关于公司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7,413,294股)回避表决。 上述第3项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以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尚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9月3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