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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064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13年8月2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9月3日(星期二)-2013年9月4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 9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3日下午15:00至2013年9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万福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67,495,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9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29%。 本次会议第二、三、六、七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02,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67,255,12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0.36%、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2)、发行数量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4)、限售期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5)、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6)、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67,255,12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0.36%、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67,255,12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0.36%、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13,262,16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1.78%、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7,255,12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0.36%、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议案》 同意67,255,120股,反对24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0.36%、0.00%。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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