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证券代码:00201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草案)摘要二零一三年九月 2013-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2.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整个计划有效期为10年,在10年有效期内由董事会分期授予,原则上,每期授予间隔时间不低于两年。 首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1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 3. 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东信和平A股普通股股票,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0元/股。 4. 首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87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 首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包括2年禁售期和3年解锁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禁售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1)授予时点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和上一年度业绩水平,同时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授予时点上一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水平及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3)授予时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下一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7. 依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下一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8.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 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以及东信和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0. 东信和平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1.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东信和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信和平《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条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 首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办法》和其他国资委、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87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主要股东,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本激励计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七条 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 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 第八条 激励工具 首期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第九条 股票来源 首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东信和平A股普通股股票。 第十条 激励总量 首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不超过411.5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 首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数量 第十一条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股权收益)的30%以内。 第十二条 首期激励计划向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数量见下表: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激励对象的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决定,监事会负责核查有关人员的名单。中层、核心骨干人员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六、 首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 第十三条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在10年有效期内由董事会分期授予,原则上,每期授予间隔时间不低于两年。 首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条件满足后由董事会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年为首期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后满24个月起为首期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首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
七、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第十七条 首期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即7.00元/股; (二)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即 6.39元/股; (三)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价的50%,即 6.52元/股; (四)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首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0元/股。 八、 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授予时点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和上一年度业绩水平,同时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授予时点上一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水平及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3)授予时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对标企业从A股上市公司中,选择业务相似,且历史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在首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该授予条件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禁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禁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第十九条中的第1款规定的,首期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如公司未满足上述第十九条中的第2款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满足授予条件、解锁条件的同时,激励对象获授/解锁限制性股票须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根据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获授/解锁限制性股票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期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获得公司通知的激励对象可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决议公告后15日内向公司申请认购限制性股票,并按认购股数与授予价格足额缴纳认股款。如激励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或未足额缴纳认股款,则视同放弃处理,其放弃部分其他激励对象不得认购。公司受理申请并汇清款项后应及时向全体激励对象一次性交付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三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满足首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期内每次可申请解锁的上限均为依据首期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3,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为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锁系数乘以当期的解锁上限,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首期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应锁定至其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锁。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首期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第二十五条 激励对象可以对已获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锁对标公司选取 为了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相关规定,选取15家行业属性及主营产品类似或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首期授予及解锁的业绩对标公司,具体如下:
九、 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首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二十九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第三十条 首期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 激励对象的收益限制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收益最高不超过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40%,超过部分的收益上缴公司。 十一、首期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2)禁售期内的会计处理:公司在禁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首期激励计划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11.5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东信和平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为1397.67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据测算,首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股权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第三十六条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平级变更,或者被委派到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发生降职、降级情形,但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经董事会批准,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董事会批准,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以下四种价格较低者确定价格回购后注销: 1) 标的股票授予价格; 2) 回购实施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3) 回购实施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价50%; 4) 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50%。 4、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规定不能持有公司股票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离职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离职,已解锁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丧失劳动能力 当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资格的: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董事会批准,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以下四种价格较低者确定价格回购后注销: 1) 标的股票授予价格; 2) 回购实施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3) 回购实施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价50%; 4) 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50%。 5、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各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本激励计划应当终止: 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或转让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激励计划通过后,公司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