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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3-077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证券发行数量:35,333,586股 ● 证券发行价格:29.00元/股 ●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 预计上市流通时间:2014年9月5日(自2013年9月5日起限售12个月的相应股份)和2016年9月5日(自2013年9月5日起限售36个月的相应股份),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依次分别于2012年6月14日、2012年6月28日、2012年7月1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7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2013年8月15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8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2、发行数量:35,333,586股 3、发行价格:每股29.00元 4、募集资金总额:1,024,673,994.00元人民币 5、发行费用:39,341,272.92元人民币 6、募集资金净额:985,332,721.08元人民币 7、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第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验资情况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8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73006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8月27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024,673,994.00元;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8月29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3]第2-0003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8月28日止,人福医药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024,673,994.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9,341,272.92元,人福医药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332,721.08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2016年9月5日,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2014年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人福医药本次发行过程(询价、定价、发行对象选择及股票配售)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福医药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 (2)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人福医药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福医药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在发行对象的选择方面,人福医药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选择的公平、公正,符合人福医药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事项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二)发行对象情况 1、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汉生 经营范围:高科技产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生物、化工、化学、医学、计算机和软硬件技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按其执行);计算机和软硬件设备的销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经有关管理机关审批后凭许可证经营)。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3,80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述本次发行对象中,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余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2013年8月15日)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2013年9月3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增加35,333,586股,当代科技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没有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偿债能力进一步提高,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健,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 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更多机构投资者的加入将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更趋于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以医药为核心的产业基础,在麻醉药、生育调节药、维药等领域占据了领导和领先地位,并将重点培育生物制品和基因工程药业务。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北京巴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股权和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GMP改造项目,将继续提升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结构。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与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发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增加公司的关联交易。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第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航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航空大厦29楼 电话: 0755-83688206 传真: 0755-83688393 保荐代表人: 苗巧刚、魏奕 项目协办人: 杨滔 项目组其他人员:阳静、李生斌、李学峰、马伟、胡治平 (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电话: 027-87610876 传真: 027-87618863 保荐代表人:李毅、程瑶 项目协办人:钱亮 项目组其他人员:王标、周鹏、蔡晓菲 (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电话: 021-68866596 传真 : 021-68866595 经办律师:刘文华、王正洋 (四)审计、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吴卫星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1504号 电话: 027-82814094 传真: 027-82816985 审计经办注册会计师:索保国、张文娟 验资经办注册会计师:索保国、张文娟 (五)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 027-88770099 传真: 027-88770099 验资经办注册会计师:刘金进、李顺利 七、本公司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王学海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 电话 : 027-87597232 传真 : 027-87596393 董事会秘书 :李前伦 证券事务代表 :吴文静 八、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意见。 4、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5、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查阅。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13-080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78,068,831.86元。 ● 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1081号《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586股,发行价29.00元/股,共募集资金1,024,673,994.00元,减除发行费用39,341,272.9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5,332,721.08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8月28日到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3]第2-00039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鲁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等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告临2013-081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特定对象发行35,333,586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024,673,9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985,332,721.08元,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3年8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78,068,831.86元,具体情况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3]第2-00358号《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2013年9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978,068,831.8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人福医药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13 年8 月 28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人福医药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人福医药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人福医药实施上述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实施本次资金置换。 (四)监事会意见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78,068,831.8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人福医药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人福医药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荐意见; 5、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13-079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9月4日(星期三)上午10:00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发出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星期二)。会议应到监事五名,实到监事五名。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长杜越新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1081号《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586股,发行价29.00元/股,共募集资金1,024,673,994.00元,减除发行费用39,341,272.9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5,332,721.08元。 截至2013年8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78,068,831.8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3]第2-00358号《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 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78,068,831.8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13-078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9月4日(星期三)上午10:00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发出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星期二)。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1081号《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586股,发行价29.00元/股,共募集资金1,024,673,994.00元,减除发行费用39,341,272.9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5,332,721.08元。 截至2013年8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78,068,831.8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3]第2-00358号《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78,068,831.8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临2013-080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鲁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等三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临2013-081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13-081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1081号《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586股,发行价29.00元/股,共募集资金1,024,673,994.00元,减除发行费用39,341,272.9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5,332,721.08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8月28日到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3]第2-0003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鲁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等三家银行于2013年9月4日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以上三家银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具体对应明细见下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巧刚、魏奕、李毅、程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业务用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万元)(含本数)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即2014年12月31日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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