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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佰利联 公告编号:2013-077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99,887,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99,88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99,88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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