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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湣棠:男,高级经济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广州分行及香港代表处;历任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信贷科副科长,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信贷科长、秘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振业支行行长和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广州分行副行长、行长、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在银行系统工作三十年,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具备广阔的海外视野。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3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本行共托管基金22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483.1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关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张作伟 网址: www.bankcomm.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联系人:高夫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联系人:陈忠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齐晓燕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互利A份额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互利B份额为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分开募集,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两年期的届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 (三)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打开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互利B份额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互利A份额的第四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如果互利A份额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互利A份额的净赎回份额较多,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四)互利A份额的运作 1、年化约定收益率 (1)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互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互利A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1.5%(含)。 互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互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3%,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内,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3%。 例如,如果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则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初6个月内,互利A份额适用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3.00%+1.3%=4.6%。 互利A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互利A份额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不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对于互利A份额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互利A份额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或自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互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互利B份额。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互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互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互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利A份额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互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 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互利A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A份额的第一个开放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满12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3年9月2日,则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9月1日,其中2014年3月1日为非工作日,则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2月28日,为互利A份额的第一个开放日;2015年3月1日为非工作日,则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2月27日为互利A份额的第三个开放日。 互利A份额在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该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9月4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3日、2016年9月3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9月3日,其中2016年9月3日为非工作日,则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016年9月2日为互利A份额在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的第二个开放日;2017年9月3日为非工作日,则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017年9月1日为互利A份额在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的第四个开放日。 其他各分级运作周期的各开放日的计算雷同。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互利B份额的运作 1、互利B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但可上市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互利A份额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B份额享有,亏损以互利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B份额承担。 4、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计算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互利B份额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互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上一个开放日起(不含该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T日的运作天数,NA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为T日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Sb为T日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互利A份额的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互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Ra为在互利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t为分级运作周期内当年实际天数,即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互利A份额及互利B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互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互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NAVT / Sa 2、互利B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为互利B份额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日)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互利A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互利B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在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过渡期”部分。 (八)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互利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A份额的非开放日(T日),NAVa为T日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互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互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NAVT / Sa (2)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为T日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A份额的非开放日,NAVa为T日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NAVa为T日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3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47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互利A份额和具有杠杆的互利B份额,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互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获得应计约定收益;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获得扣除互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互利A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互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互利B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发售的互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互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互利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参与互利A份额或互利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互利A份额又参与互利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互利A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21亿元,互利B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9亿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互利B份额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互利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份。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场外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本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4个工作日后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同时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互利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互利B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互利B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5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50,000-298.21+27.5)/1.00=49,729.2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可得到49,729.29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互利B份额5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6%=300元 认购金额=50,000元+300元=50,3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7.5/1.00=27.5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50,000份互利B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3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27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50,027份。 5、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认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互利B份额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场外和场内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或先后认购互利A份额及互利B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利息转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互利A份额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互利A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 互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互利B份额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2年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B份额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B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互利B份额的份额数×互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 互利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对互利A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事宜。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互利A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互利B份额的份额上限,并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可在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对互利A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互利B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互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互利A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互利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互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互利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互利A份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只接受互利A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互利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A份额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互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互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折算后的互利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互利A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互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互利A份额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互利A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互利A份额开放日,本基金以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互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互利A份额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互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互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互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互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互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互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互利B份额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互利A份额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互利A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互利A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互利A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第四个开放日除外),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第四个开放日内除外)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互利A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互利A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开放日(第四个开放日仅办理赎回,不办理申购)办理互利A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互利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A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本基金某一分级周期内的第一个开放日投资10,000元申购互利A份额,则其可得到的互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元/1.00元=10,000份 即:投资人在开放日内投资10,000元申购互利A份额,可获得10,000份互利A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本基金某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第四个开放日赎回互利A份额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份×1.00元=10,000元 即:投资人在开放日内赎回互利A份额10,000份,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互利A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互利A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互利A份额成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互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互利A份额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互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互利A份额或延缓支付互利A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互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互利A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互利A份额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互利A份额的净赎回份额(互利A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互利A份额巨额赎回。 当互利A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过渡期内,互利A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互利B份额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互利B的开放期和互利A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互利A份额及互利B份额 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互利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互利A份额的申购。如果在互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互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互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互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全部互利A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是否开放互利A份额的申购,以及互利A份额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4、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互利B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过渡期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互利A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互利B份额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互利B份额的份额上限。过渡期的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互利B份额申购申请,如果对互利B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互利B份额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互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互利B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互利B份额的份额上限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在互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互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互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互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互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互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全部互利A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互利B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互利B份额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超过50,000元的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互利B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办理互利A份额申购和互利B份额申购、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A份额的申购期内进行互利A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互利B份额的申购,互利B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互利B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过渡期赎回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互利B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互利B份额、互利A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互利A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互利B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金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250=39,682.54份 即:该投资人以50,000元场外申购互利B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39,682.54份互利B份额。 再如,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互利A份额,申购费为0,假设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金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50=8000份 即:该投资人以10,000元场外申购互利A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8000份互利A份额。 (2)互利B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场外赎回互利B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份互利B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互利A份额或互利B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互利B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互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互利A份额与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1)到(5)、(8)项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互利B份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互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互利B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互利B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互利B份额的单个开放日,互利B份额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互利B份额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为互利A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转让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利B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互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互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互利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互利B份额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1个月内申请在深圳交易所复牌。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互利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互利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互利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申购等事宜。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互利A份额的赎回。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过渡期内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确认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分级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T日)闭市后两级份额的净值对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按折算比率相应增加或减少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的份额数量。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互利A份额T 日的折算比例 =互利A份额T 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互利A份额T 日的份额数 = 互利A份额T 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互利A份额T 日的折算比例 互利B份额T 日的折算比例 =互利B份额T 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互利B份额T 日的份额数 = 互利B份额T 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互利B份额T 日的折算比例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和互利A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互利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互利A份额的申购。如果在互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互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互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互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互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全部互利A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是否开放互利A份额的申购,以及互利A份额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四)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式如下: T日互利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互利A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互利A份额数 T日互利B份额净值=T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互利B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互利B份额数 其中T-1日的资产净值包括T日确认的T-1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互利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4、互利B份额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1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下转B19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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