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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34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十一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开时间:2013年9月6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9月6日下午14: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5日下午15:00至2013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1,964,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1,663,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3%。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1,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3、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和解锁期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7、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程序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8、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9、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10、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1.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赞成:311,668,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7,200股。 2、审议通过《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赞成:311,663,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12,200股。 3、《关于提请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赞成:311,663,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反对:289,450股;弃权:12,20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法定代表人:王凡 3、律师姓名:潘岩平、邵斌 4、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35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6日下午在张家港市澳洋国际大厦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学如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人调整为4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960万股。 关联董事宋满元回避表决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条件确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44名激励对象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6日。 关联董事宋满元回避表决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注册资本拟由556,220,977元增加至565,820,977元。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变更,现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已经获得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同日《证券时报》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36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31日以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6日下午在张家港市澳洋国际大厦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春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再次核实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条件确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44名激励对象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6日。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同日《证券时报》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37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6日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做了相应调整。 一、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人调整为4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有1,000万股调整为960万股。 调整前: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激励对象47名,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44名,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发表独立了意见: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澳洋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澳洋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澳洋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澳洋科技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38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3年9月6日,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科技”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3年9月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数由47名调整为44名。 公司监事会成员、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48个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别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3%、33%、34%。 5、解锁条件: (1)澳洋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本计划在2013—201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每年度考核指标具体目标如下: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及后续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5)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于上述第(3)条解锁安排的公司绩效考核目标,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上述表格中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注销。 (6)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960万股,占本计划首次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622.10万股的1.73%。授予价格为每股2.59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证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8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3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及《关于提请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3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 1、澳洋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公W[2013]A188号《审计报告》对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均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均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授予日:授予日为2013年9月6日 (四)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每股价格为2.59元。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6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641.78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解锁)期内按年匀速摊销。 据测算,2013年至201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激励对象均具备《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九、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6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澳洋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澳洋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澳洋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澳洋科技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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