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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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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4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互利A份额和具有杠杆的互利B份额,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互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获得应计约定收益;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获得扣除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4.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两类基金份额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互利A份额的募集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24日止,互利B份额的募集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16日止。

  7.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认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互利B份额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场外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募集目标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互利A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21亿元,互利B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9亿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互利B份额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互利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9.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3年9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3.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互利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互利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47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25;互利A份额基金代码:163826;互利B份额基金代码:150156

  基金简称: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中银互利;互利A份额场内简称:中银互A;互利B份额场内简称:中银互B

  基金英文简称:BOC HULI(Mutual Benefit)Grade Bond Fund;场内英文简称:BOC Hu Li;互利A份额场内英文简称:BOC Hu A;互利B份额场内英文简称:BOC Hu B

  (三)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互利A份额和具有杠杆的互利B份额,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互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获得应计约定收益;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获得扣除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五)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互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

  互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互利A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1.5%(含)。

  互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互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3%,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内,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3%。

  例如,如果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则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初6个月内,互利A份额适用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3.00%+1.3%=4.6%。

  互利A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募集目标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互利A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21亿元,互利B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9亿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互利B份额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互利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十二)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1.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认购业务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代销中银互利A份额)、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1)具有基金发行认购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更新至2013年2月5日,若有变更以深交所网站披露为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具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更新至2013年2月5日,若有变更以深交所网站披露为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上述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三)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24日止。其中,互利A份额的募集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24日止,互利B份额的募集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1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互利A份额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互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互利B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发售的互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互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互利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参与互利A份额或互利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互利A份额又参与互利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互利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互利B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互利B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M<100万元0.6%
100万元≤M<200万元0.4%
2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1000元/笔
场内认购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结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5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50,000-298.21+27.5)/1.00=49,729.2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可得到49,729.29份基金份额。

  (六)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场外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认购互利A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互利B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八)场内(交易所)认购金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互利B份额 5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6%=300元

  认购金额=50,000元+300元=50,3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7.5/1.00=27.5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50,000份互利B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3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27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50,027份。

  (九)场内(交易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 日到会员单位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书。

  (十)场内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互利B份额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场内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投资者提示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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