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3-070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10日上午9:00。 3、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长水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635,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6.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巍律师、朴杨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35,13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巍律师、朴杨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