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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3-037号 证券代码:113002 证券简称:工行转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提交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758,255,471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3893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易会满副董事长、行长受姜建清董事长委托主持会议。 本行在任董事16人,出席13人,姜建清董事长、李军董事和姚中利董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行在任监事6人,出席4人,张炜监事和孟焰监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衣锡群先生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傅仲君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3年7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小蕾律师和孙小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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