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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2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58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594万股新股。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17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39,945,7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9,528,065.7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0,417,634.3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3]第841A0002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账号为445006002018170532403,截止2013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355,086,424.8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国内销售网络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浙商证券。其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单不得质押。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汕头分行,账号为628861378298,截止2013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国内销售网络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账号为600863967,截止2013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69,6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次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刘海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浙商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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