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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潮宏基 股票代码:0023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在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宏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潮宏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三、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除持有潮宏基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外,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参加潮宏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获得潮宏基的部分股票,其目的是获取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潮宏基股份权益的具体安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潮宏基股份,此次参与认购潮宏基非公开发行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潮宏基22,300,000股,占潮宏基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28%。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为依据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客户。资产管理人为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营业部。资产委托人同意聘请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就约定的投资事项向资产管理人发出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包括: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投资顾问费;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18个月后的对应月对应日止。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13个月后,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计划成立满13个月,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本计划触及止损线后提前终止的。 8、本计划进行委托人指定投资事项但未申购成功的。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六)合同签署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时间为2013年7月。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华夏基金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夏—西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参加潮宏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获配22,300,000股,占潮宏基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的5.28%。 (一)认购价格、定价依据、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潮宏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94号文核准。 根据潮宏基2013年5月23日发布的《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而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8,837.21万股,发行底价为10.75元/股。 (二)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本次认缴款以现金方式足额划至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之指定账户。 (三)认购股份限售期 本次认购的潮宏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潮宏基之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其他未来重大交易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潮宏基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买卖潮宏基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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