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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3-04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035)。 2. 召开时间:2013年9月10日上午9:30 3.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 召 集 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 主 持 人:董事长谭文鋕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430,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87%。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 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763,430,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寇璇、朱艳婷 3. 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寇璇、朱艳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 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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