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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6TitlePh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光伏装备租赁合同的公告

2013-09-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功科技")和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于2013年9月10日在江苏徐州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XACL-SCCL-2013-0729号《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将94台JJL800C多晶硅铸锭炉出租给江苏协鑫,租期5年,五年总租金为人民币9,400.00万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1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301000022997),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254,965万元,实收资本为254,965万元,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坡里路东、黄石路南;法定代表人:舒桦。经营范围:多晶硅锭、单晶硅棒、太阳能级及电子级多晶硅片、单晶硅片、太阳能级电池及组件的研究、生产、销售,太阳能、电子产业有关的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800)之全资子公司协鑫光伏电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保利协鑫(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公司。截至2013年6月30日,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1,066,637万元,股东权益为278,115万元。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度公司向江苏协鑫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金额为0.66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0.0008%;2013年至今公司向江苏协鑫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金额为0.28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0.0007%;2013年至今公司向江苏协鑫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金额为1,500.00万元,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的3.53%。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3年9月10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租赁标的

  租赁设备名称:多晶硅铸锭炉;型号:JJL800C;数量:94台。

  4、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5年,自全部设备到货安装完毕具备投料条件之日起计算。

  5、租赁金额

  单台设备年租金人民币:20万元;全部设备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880.00万元;五年总租金人民币:9,400.00万元(即合同总价款)。

  6、租金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1)支付方式:

  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2)付款安排

  a、第一年度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全部设备到货安装完毕,且江苏协鑫收到公司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两周内支付玖佰肆拾万元租金(发票金额与支付的租金金额相一致);第二次付款时间为全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且江苏协鑫收到公司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两周内,江苏协鑫再支付940.00万元租金(发票金额与支付的租金金额相一致)。

  b、第二年度租金1,880.00万元,年度租金采用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第一年度的第二次付款时间的次年同月份。但公司必须在江苏协鑫付款之前开具与付款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江苏协鑫。

  c、第三年至第五年度的年租额均为1,880.00万元,年租金均为一次性付款,支付时间为上一年度租金付款时间的次年同月份,但公司必须在江苏协鑫付款之前开具与付款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江苏协鑫。

  7、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

  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均于2013年11月5日前交至江苏协鑫项目施工现场。

  (2)交货地点

  江苏协鑫工地现场,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卸货。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

  9、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因公司原因而不能交货(公司交付设备的日期迟延超过三周也视为不能交货),公司应按不能交货的设备的五年总租金的2倍向江苏协鑫承担违约责任。

  (2)凡江苏协鑫已向公司书面通知租赁的设备,江苏协鑫承诺不予以退租。否则江苏协鑫应向公司赔偿退租设备价值(单台贰佰万元)减去该部分设备已付租金。

  (3)如第二次性能验收仍未通过,则公司应承担所涉及设备五年租赁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公司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

  (4)如果江苏协鑫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视为违约,公司有权按江苏协鑫应付租金的每天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到江苏协鑫付清款项为止,但最迟不超过90天,若超过90天应付未付部分的租金,从第91天开始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老客户,本次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上述设备的如期交付租赁,可以有效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将对本公司今后五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良好的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如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因出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上述产品出租收入不能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潜在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与江苏协鑫同时约定:租赁期满,上述租赁合同即终止。双方人员共同对租赁设备的状况确认完好后,承租人归还租赁设备,租赁设备退场费由公司承担。但在租赁期满后,公司愿以合理价格出售租赁设备,江苏协鑫愿意购买的,江苏协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租赁合同的执行进展和上述合同约定条款的协商进展情况,并视其进展情况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ACL-SCCL-2013-0729号)。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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