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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3-04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2013年9月11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王崇梅女士于2013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已累计减持1,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杜安顺大宗交易2013.9.107.213701.04
王崇梅大宗交易2013.9.117.2113803.87
合计————17504.90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杜安顺合计持有股份14804.1511103.1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701.0400
有限售条件股份11103.1111103.11
王崇梅合计持有股份973027.27835023.4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432.56.821052.52.95
有限售条件股份7297.520.457297.520.4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杜方、王崇梅、杜安顺为一致行动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61.69%变更为56.78%,合计持有的股份由22,010万股变更为20,260万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王崇梅女士及杜安顺先生承诺:自本次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3-04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维通信

股票代码:0022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杜方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5号1-5-1

通信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5号1-5-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崇梅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通信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杜安顺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通信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本权益变动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
奥维通信、上市公司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杜安顺先生于2013年9月10日减持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70万股,王崇梅女士于2013年9月11日减持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80万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本报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杜方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5号1-5-1

国籍:中国

通信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5号1-5-1

姓名:王崇梅

性别:女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姓名:杜安顺

性别:男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5号4-3-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方先生、王崇梅女士、杜安顺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王崇梅女士与杜安顺先生为夫妻关系,杜方先生系王崇梅女士和杜安顺先生的长子。

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改善股权分布结构,避免公司股权过分集中。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奥维通信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2013年9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奥维通信2201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69%。

本次权益变动后(2013年9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奥维通信202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7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的奥维通信股份共计1,75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0%,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杜安顺大宗交易2013.9.107.213701.04
王崇梅大宗交易2013.9.117.2113803.87
合计————17504.90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奥维通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奥维通信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杜安顺大宗交易2013.9.107.213701.04
王崇梅大宗交易2013.9.117.2113803.87
合 计————17504.90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奥维通信简式权益变动书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
股票简称奥维通信股票代码0022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杜方、王崇梅、杜安顺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22010万股 持股比例: 61.6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1750万股 变动比例: 4.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

日期: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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