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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3—085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09月12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3年0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3年09月12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0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11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0人,代表股份87,110,709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6.88%。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3,908,032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3,202,677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0.62%。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臧海娜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大唐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将原金融服务协议中的“公司2013年度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4亿元综合授信”修改为“公司2013年度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6亿元综合授信”。 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282,78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7.1587%;反对539,6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2.7193%;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1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向以下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高鸿数据拟向华夏银行北三环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2)高鸿数据拟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3)高鸿鼎恒拟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4)高鸿鼎恒拟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5)高鸿鼎恒拟向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中山东路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86,526,9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298%;反对549,6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310%;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39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下向以下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1)拟为高鸿数据向华夏银行北三环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拟为高鸿数据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拟为高鸿鼎恒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货源担保; (4)拟为高鸿鼎恒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5)拟为高鸿鼎恒向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中山东路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86,497,30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2958%;反对537,6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173%;弃权75,7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玉栓、臧海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9月12日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3—084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204,529股,占总股本比例0.2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 9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所持其余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6月3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204,529股,占总股本比例0.2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备注1: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15,940,000股。 备注2: 公司原股东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3万股,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黔高执字第22-2号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黔高执字第22-4号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黔高执字第22-5号依法执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高鸿股份143万股股份中,将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高鸿股份225,471股裁定给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将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高鸿股份的1,204,529股股份裁定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中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给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225,471股高鸿股份已于2011年3月4日解除限售(详见公司公告:2011-015)。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2007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3,500万股,2009年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7,300万股,2012年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18,304万股,公司总股本由2006年6月30日股改实施日总股本22,490万股变为51,594万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报告书的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核查报告》。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出具了核查意见: 高鸿股份相关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高鸿股份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 七、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中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总结报告书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9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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