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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2 证券简称:科斯伍德 公告编号:2013-034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30在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旺路2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吴贤良先生因公出差,书面委托公司董事陈建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兼财务总监吴艳红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有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6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3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凤元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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