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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案二审再博弈 如何刚性兑付成谜

2013-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雁
张常春/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雁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财产权信托案件二审近日在上海低调开庭。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此案主角安信信托和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均提出上诉请求,双方的诉求分歧较大。而除了抵押物处置权及本金罚息,这一信托计划是否已进行刚性兑付以及如何兑付的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

  二审双方均为上诉人

  9月4日下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纠纷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开庭审理阶段。

  该案源起于双方于2009年9月签署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由昆山纯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交由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其中优先信托受益权规模不低于2.15亿元。

  同时,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另行签署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以此作为主合同并签署《抵押协议》。

  然而该项目3年期满,昆山纯高却出现还款违约,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今年6月,上海第二中院一审判决将此案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

  基于此判决,安信信托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诉请中高达年利率40%的罚息和违约金等均未得到支持,但根据《财产权信托合同》,判决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受益权本金1.06亿元和支付罚息1400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双方均提出上诉。昆山纯高方面代理律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周吉高透露,昆山纯高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资产收益权财产权法律关系”并无异议,但对于具体判决结果不认可,原因在于没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安信信托同样在二审中提出上诉,但其诉求重点是对一审判决中信托计划本金及相应产生的罚息金额认定存在异议。安信信托认为,一审对本金金额认定时存在保证金与违约金抵扣顺序不合理的情况,与信托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合。

  但周吉高认为,本案中对于信托本金数额认定错误主要涉及顾问费,而有关顾问费事宜昆山纯高在二中院有另案起诉,依法应先审理二中院顾问费案,并中止上诉案的审理。“二中院对于顾问费仅做过一次质证,尚未正式开庭,我方已申请先行判决第一项信息披露义务,以便高院案查明有关兑付及本金等事实。”他说。

  如何刚性兑付成谜

  昆山纯高方面代理律师周吉高还称,案件中一些基本事实至今尚未查明,比如信托计划是否终止,是否已刚性兑付等。但他向记者表示,关于兑付事宜,从案件角度暂不宜发表意见。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称,上述信托计划是否刚性兑付以及如何刚性兑付将影响法律的适用,也将影响到安信信托是否能够找到起诉昆山纯高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安信信托在今年3月的公告中提及,鉴于该信托项下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了分配日以及受托人现金清算条款,公司已于规定的分配日(也即2012年9月24日)以该信托追加募集的信托资金向约定的初始优先受益权人分配了信托利益。

  安信信托还称,信托项下追加募集的优先级信托份额继续存在,信托期限根据约定延长至2013年9月24日。

  安信信托董秘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该项目保证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并没问题。

  “这意味着安信信托已在去年进行了刚性兑付,如果是直接以自有资金垫付,那么信托计划则不存续,这有可能会导致上诉权的丧失;而如果安信受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计划仍是存续期,因而更有可能是由第三方接盘。”北京某信托公司法务人士如是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而某中字头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则认为,目前这一项目官司缠身,抵押物的处置权尚未有定论,由第三方接盘的可能性较小,更大可能是自有资金接盘。

  对此,安信信托则以“并不与案件本身存在实质关联”为由,至今并未针对该信托计划做任何关于清算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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