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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3-04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3-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5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温州英特公司"或"债务人")提供不超过12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3年4月18日、5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 担保实施情况 2013年7月11日,英特药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融资提供最高保证额度为8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3年7月1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 经英特药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协商,决定将最高保证额度由8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重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㈠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 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㈢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 月10日的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㈣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㈤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㈥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㈦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1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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