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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38 股票简称:中航动控 公告编号:临2013-047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803,86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22,430,8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848,714.4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1,582,181.5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90290001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以下通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公司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力威尔航装扩大国际合作项目、汽车自动变速执行机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无级驱动及控制系统产品批产建设项目、北京航科天然气加注集成控制系统业务扩大产能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公司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 公司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饶康达、陈于冰、李峰立、司维以及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公司、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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