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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3-026 债券代码:122099 债券简称:11连港02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发行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连港02(代码:122099) 3、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6.5亿元 5、债券期限:七年期(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226号文件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0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2011年9月26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9月2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的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二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此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有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10%征收 4、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三)关于其他投资者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大连国际物流园区金港路新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惠凯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411-87595874 邮编:116601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杨丽敏 联系电话:010-835745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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