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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4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9月17日

  2、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贺占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52,82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904%。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828,3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828,3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关于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828,3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六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昆仑 蒋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吴爱国先生的相关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形,吴爱国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务要求。

  上述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白颐、孙燕红、张振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4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马永义先生和监事会主席苗慧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马永义先生因工作上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马永义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苗慧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对马永义先生和苗慧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3年8月28日,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六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2013年9月17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两个议案,选举吴爱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光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议案生效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3]YXNY-03号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0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会议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2013年9月12日(周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参加了本次会议。

  3、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52,82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04%。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152,828,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152,828,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152,828,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谭昆仑:

  蒋博星: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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