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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3-05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上午9: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9月12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的董事为3名,分别是:彭伟宏、王金本、李云龙,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星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3年9月9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3年9月17日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具体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公告》。 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3-05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9月1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及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人员,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3-05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期限为1年,并同意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等各类信贷业务。 2、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支行申请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期限为1年,并同意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等各类信贷业务。 3、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申请授信人民币31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其中3000万元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00万元为保函额度,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期限为1年。 4、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使用方向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承兑保证金为零,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为零,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期限为1年。 5、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恒大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等各类信贷业务,并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授信期限为一年,担保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此次申请银行授信属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展期需要,公司此次为其提供担保并非新增担保金额。 6、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恒大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使用方向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承兑保证金为零,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为零,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由朱星河和胡恩雪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授信最终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朱星河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授信合同、协议等文件。 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3-05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3年9月17日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恒大高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4人,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4、行权/解锁安排 等待/锁定期满后为行权/解锁期。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等待/解锁期及各期行权/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5、行权/授予价格: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54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37元。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3)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四档。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股权激励本年度的行权资格,否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考核对象本年度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行权考核办法与员工、中层和高管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一致,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股权激励行权应用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60~80(不含80)分,当年行权(解锁)比例为70%,未获准行权(解锁)的30%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上(含80分),当年行权(解锁)比例为100%。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作废,由公司注销。 授予年度或等待期年度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激励对象获授资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3年9月17日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第1、2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9月17日。 2、行权/授予价格: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54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37元。 3、首次授予的权益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9月17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999.53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人员,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确定以2013年9月17日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9月17日,并同意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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