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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3-074TitlePh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

2013-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根据该等诉讼材料,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该等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该等诉讼材料显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明发集团")、黄焕明(原告)诉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智造空间")工商一案,已由双流法院受理。明发集团诉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

  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人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原因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经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主要从事物流、商贸、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科研、家用品、酒店用品、办公用品销售中心、分销配送等),投资项目规模为:项目净用地163亩(以最终实际测量为准),建设周期2年,总投资5.2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就该项目所需土地事宜与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政府进行洽谈及签署《投资协议书》。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就上述项目的实施在成都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成都梦谷,公司持有成都梦谷100%的股权,成都梦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300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经营范围为:日用及工艺美术陶瓷制品、竹、藤、棕、草工艺美术品、纸制品、家用塑料制品、玻璃制品、不锈钢制品的销售;陶瓷制品原辅材料的销售;仓储;对外贸易;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工业设备的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在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公司和双流县人民政府都实质推迟了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随之而来的全球性金融风暴更使公司在资金方面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基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对该项目的经营、运作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后,公司认为成都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的后续投资建设及经营将拖累公司整体的资金运作,使公司遭受更大的资金风险,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安全,充实公司的现金流,公司终止了成都项目的投资、建设(公司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份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开发资金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智造空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智造空间,该等股权转让已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也已收到了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3,500万元。2011年12月18日,公司与智造空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由智造空间支付给公司,同时智造空间应付清股权转让余款1,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上述两笔款项。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三、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1)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3、2012年4月11日,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项义务已无法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份,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原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认为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定,于2012年4月1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并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因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公司向双流法院申请将该案件中止审理。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法院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将该案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6、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4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四、公司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应对措施

  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公司已于2012年4月1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目前,公司正积极应对,相关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属于终审裁决。

  本次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起诉双流工商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样将积极应对。双流法院针对该等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属于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如不服该等行政诉讼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具有不确定性,故对公司的2013年度业绩产生的影响也不确定。

  本次明发集团针对双流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两案件的受理与审判程序是各自独立的,预计不存在其中一个案件的审理需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因此,公司认为,该等行政诉讼对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会产生影响。

  如果本次明发集团针对双流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最终判决明发集团胜诉,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将撤销登记恢复至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因公司向智造空间转让成都梦谷的股权协议已履行完毕,公司将与智造空间协商处理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项目补贴款1,630万元等相关事宜。因公司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上述款项时未计入损益,故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如果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最终判决胜诉,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和股权转让溢价156.3万元将确认为当期的收益,同时,冲减因本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943.13万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如果该等民事诉讼败诉,公司将以3,3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公司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公司还需承担律师费25万元、仲裁费33万元,但因已计提预计负债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同时,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和股权转让溢价156.3万元将不确认为收益。

  六、其他说明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及时公告。

  七、备查文件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43号)。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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