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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3-40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9月23日以现场方式在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六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郑康豪董事、陈小海董事、张建民董事、陈勇董事、曾永明董事、谢汝煊独立董事、孙昌兴独立董事、熊楚熊独立董事。公司应出席董事八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八人。孙昌兴独立董事出差在外,委托谢汝煊独立董事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通过投票,郑康豪董事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投票表决情况:郑康豪董事得8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下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下列人员担任各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1、公司发展与战略委员会负责人:郑康豪董事;成员:张建民董事、熊楚熊董事、孙昌兴董事、谢汝煊董事; 2、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熊楚熊董事;成员:谢汝煊董事、孙昌兴董事、陈勇董事、曾永明董事; 3、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人:谢汝煊董事;成员:郑康豪董事、陈小海董事、熊楚熊董事、孙昌兴董事;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人:谢汝煊董事;成员:陈小海董事、陈勇董事、孙昌兴董事、熊楚熊董事。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陈小海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同意聘任陈小海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陈小海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学权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由公司总经理陈小海先生提名,公司同意聘任刘学权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刘学权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唐均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由公司总经理陈小海先生提名,公司同意聘任唐均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唐均奇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许晓云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由公司总经理陈小海先生提名,公司同意聘任许晓云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许晓云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曹剑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同意聘任曹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曹剑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高管人员选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一致认为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一致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吴小霜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同意聘任吴小霜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吴小霜女士简历见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陈小海:男,1968年出生,199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拥有深圳市首届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曾任职于深圳祥祺集团、大连万达集团、青岛海尔房地产集团、皇庭集团,2009年加入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刘学权:男,1964年出生,1985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龙华支行副行长 。2010年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唐均奇:男,1954年出生,英籍华人,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曾就职于长江实业、和记黄埔、嘉里建设和塔博曼华夏柏欣等知名企业,自七十年代即涉足商业地产的招商、规划、市场推广及整体营运;熟悉大陆市场,曾在国内多个一、二线城市的商圈,为国内的发展商提供商业项目的解决方案。近五年工作经历:2010年-2012年9月,塔博曼华夏柏欣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招商部董事;2004年-2009年,嘉里建设市务总经理兼MEGA B0X开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0月23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许晓云:男,1965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毕业,硕士学历。1996年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2005年4月份至2006年3月份,任职于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2006年4月加入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历任集团审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加入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2010年9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曹剑:男,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广东商学院金融学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年6月加入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职于公司投资管理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小霜:女,1982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5月入职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公司证券法律部经理。2008年8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3-41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以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第七届监事会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会议于2013年9月23日下午15:00以现场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六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刘晓红监事、张心亮监事、周丽娇监事。公司实有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晓红监事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通过投票,刘晓红监事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刘晓红女士简历见附件。选举投票表决情况:刘晓红监事得3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刘晓红女士的个人简历为: 女, 1976年出生,1998年毕业于兰州商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9年获助理经济师职称。2004年入职皇庭集团,历任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皇庭集团总裁办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深圳皇庭酒店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皇庭荟贵宾楼餐饮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9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晓红女士任职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控制的深圳皇庭酒店管理公司及皇庭荟贵宾楼餐饮公司,除上述情况外,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简历披露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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