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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广汽集团 A 股代码:601238 公告编号:临2013-040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H 股代码:02238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 税 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 扣 税 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 股 权 登 记 日:2013年9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10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10月15日 一、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 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章程第218条规定, 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8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现将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H股股东派息事宜参见另行公告):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以本公司总股本6,435,020,097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人民币0.6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3年度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9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时,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时,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时,实际税率为5%。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 权 登 记 日:2013年9月30日 2、除 权 除 息 日:2013年10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10月15日 四、利润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等5名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本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0-83151683 传 真:020-83151081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48号16楼 邮编:510030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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