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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3-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是指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

  第三条 国债招标日前四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可以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第四条 在上交所进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及其由中国结算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具体券种由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

  (一)可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专业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比照国债现券交易进行管理。

  第七条 持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通过其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

  其他专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其具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向其揭示相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净卖出,其他投资者不得净卖出。

  国债预发行交易起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数据在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账户内记增预发行国债净卖出额度,并于日终将相关数据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

  第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单笔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价格申报,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国债的价格”。

  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收益率申报,计价单位为“百分点”。

  第十一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申报应当为限价申报。

  采用价格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价格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入标的国债。

  采用收益率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收益率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收益率买入标的国债。

  第十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收益率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个百分点;

  (二)交易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面值国债);

  (三)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四)单笔竞价交易申报最大数量为100万手;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控制,具体要求为:

  (一)采用价格申报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价格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理论估值价格加减3元。理论估值价格由上交所公布;

  (二)采用收益率申报的,国债预发行的收益率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加减0.75个百分点。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由上交所公布。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并于调整次日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按“价格(收益率)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收益率优先,是指较低收益率买入申报优先于较高收益率买入申报,较高收益率卖出申报优先于较低收益率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收益率)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国债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持仓限额控制,具体要求为:

  (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乙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

  (二)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可以暂停接受国债预发行交易中的净卖出申报:

  (一)首次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0%;

  (二)续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00%。

  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接受净卖出申报的,如前款规定情形消失,上交所可以自下一交易日起恢复接受净卖出申报。

  第十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在其网站披露相应券种在上交所市场的净卖出合计余额。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国债预发行交易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国结算以证券账户为基础核算单位计算下列保证金应收金额,并按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一)履约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人对国债预发行单边头寸履行交割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例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二)价差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人对国债预发行平仓头寸履行结算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

  其中单边头寸是指单向净买入或净卖出的头寸,平仓头寸是指先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头寸。平仓头寸按成交时间由先到后的顺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其预发行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履约保证金=∑每个证券账户单边头寸成交金额×履约保证金比例;

  (二)价差保证金按买卖价差核算,并对亏损部分收取,计算公式为:价差保证金=max[0,∑(平仓头寸面值×买入成交价格/100)-∑(平仓头寸面值×卖出成交价格/100)]。

  第二十二条 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其预发行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履约保证金=∑每个证券账户单边头寸成交面值×履约保证金比例;

  (二)价差保证金按预期亏损额的120%收取。计算公式为:价差保证金=max(0, 预期亏损额)×120%。

  ■

  其中,y为上交所公布的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f为年付息频率,n为标的国债发行期限。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标准。

  对于中国结算收取的保证金部分,证券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对于额外收取的保证金部分,证券公司可与投资者约定通过在其资金账户中冻结资金等方式收取。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和返还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数据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将保证金存放于结算参与人价差保证金账户,与该账户内其它保证金分别核算。中国结算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价差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价差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中国结算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核算应收保证金金额并于次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

  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于国债预发行交易交收日交收完成后返还。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且证券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中国结算将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以弥补不足部分。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国债预发行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中国结算于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对预发行交易的应收付国债进行清算,相关清算明细每日发送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八条 国债招标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按照下列公式对相应券种的国债预发行交易进行资金清算,清算净额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首次清算净额并于次一交易日交收。

  结算参与人资金清算金额=∑(买入成交面值×结算价格/100)-∑(卖出成交面值×结算价格/100)

  第二十九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其结算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其结算价格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理论结算价格:

  ■

  其中 C 为预发行国债发行票面利率,R为预发行交易成交收益率,f为年付息频率,n为预发行国债的期限。

  第三十条 国债招标日,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在国债招标完成后及时向上交所提交该期国债在中国结算的托管量和场外分销计划量。

  国债招标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进行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将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中国结算的托管数量扣减其场外分销计划数量后,用于预发行交易国债的交收。对于续发国债的预发行交易,同期存量国债可用于其交收。

  第三十一条 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数量扣减其场外分销计划数量后,小于其预发行交易期间的净卖出数量,则视为其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

  第三十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出现证券交收不足的,中国结算于国债招标日按照单个账户净买入数量由小到大的顺序完成国债交收,并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部分进行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金结算金额=证券交收不足面值×现金结算价格/100。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其现金结算价格为该券种当次发行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其现金结算价格为该券种发行面值。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部分向未能足额交付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收取补偿金并支付给未能足额收到应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再由后者支付给其名下未能足额收到应收证券的投资者。

  上述补偿金标准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国债期限和市场情况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结算将现金结算金额与补偿金于国债招标日并入当日首次清算净额并于次一交易日交收。

  第三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按相关证券法规和业务规则采取扣收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暂不交付相关国债并处置、提请上交所暂停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对其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一)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二)在国债预发行交收中多次出现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三)从事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影响国债预发行交易正常市场秩序的;

  (四)违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恢复或终止指定券种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并向市场公布。

  上交所暂停或终止国债预发行交易的,暂停或终止前达成的成交结果仍然有效,中国结算于国债招标完成后据此进行清算交收。

  第三十八条 如财政部取消当次国债发行,已达成的国债预发行成交作无效处理。中国结算不进行交收,已缴纳的保证金相应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和结算费用收取标准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国债预发行交易和登记结算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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