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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3-057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

  草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2年11月13日起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申请复牌。

  ●本公司2012年全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44万元;201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28万元。

  ●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本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管理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普通债权人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公告》,内容如下:

  "2012年10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中华)进行重整。2013年8月22日,深中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深中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现由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现将再次表决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再次表决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5日下午3时整

  二、表决票送达及开票地点:管理人办公地点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

  三、全体普通债权人均可参与本次表决

  四、再次表决方式:再次表决采取书面表决的方式,普通债权人填写表决票并送达给管理人

  已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如再次表决意见与原表决意见一致的,无须再次提交表决票,视为已参加再次表决并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将依原表决票意见进行统计;若再次表决意见与原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债权人需重新提交表决票,管理人将依新提交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27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3-055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街道人民中路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11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分别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09,202,6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81 %。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09,202,658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19.81%。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无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对《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选举罗桂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李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姚正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曹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杨奋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6、选举孔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7、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8、选举陈叔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当选

  9、选举李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当选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黄亮、李志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26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3-056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11:00在深圳市龙华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召开。参加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八人,董事曹方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董事罗桂友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与会董事现场推举的董事罗桂友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罗桂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罗桂友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根据董事长罗桂友先生的提名,聘任李海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李海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董事长罗桂友先生的提名,聘任孙龙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董事长罗桂友先生的提名,聘任崔红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26日

  附件:相关人员个人情况简介

  罗桂友先生,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历史学学士。自2007年3月起任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公司个险业务本部总经理、临时经管会委员、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管理委员会委员;2010年3月至10月担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委员会委员兼广东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罗桂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李海先生,1969年出生,毕业于深圳大学经济系财务会计专业。历任本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李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孙龙龙先生,1973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先后在深圳市琼胶工业公司、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1999年5月起入职本公司,先后任职财务部副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企管部经理,现任董事会秘书、财务部经理。孙龙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崔红霞,1970年出生,大专学历,2007年12月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职公司总裁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崔红霞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在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李海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孙龙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崔 军、 陈叔军、李 冰

  2013年9月26日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C0088号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11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人民中路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3年9月18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09,202,658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19.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 选举罗桂友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1.2 选举李海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1.3 选举姚正旺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1.4 选举曹方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1.5 选举杨奋勃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1.6 选举孔那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 选举崔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2 选举陈叔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3 选举李冰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9,202,65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指定的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饶晓敏 黄 亮__________________

  李志军__________________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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