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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3-043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本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拟定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由于本公司执行董事姚方先生为激励对象,其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配合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由于本公司执行董事姚方先生为激励对象,其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本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等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本公司章程、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由于本公司董事姚方先生为激励对象,其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各项议案尚待《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3-044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且均在本集团任职,全部激励对象2012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或《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配合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各项议案尚待《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3-045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境内上市内资股共计403.5万股,分别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发行在外股本总额的0.18%以及本公司发行在外境内上市内资股总额的0.2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复星医药于1998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12年10月30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曹杨路510号9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行在外股本总额为2,240,462,364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股”)为1,904,392,364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为336,070,000股。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化学产品,试剂,生物四技服务,生产销售自身开发的产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4名;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本公司高管共有17名(包括执行董事兼任高管1名)。 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三、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关键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制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复星医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403.5万股A股股票。 五、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403.5万股复星医药A股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240,462,364股)的0.18%,其中占公司A股股本总额(1,904,392,364股)的0.21%。 六、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且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1、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8人。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各自所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股票均未超过公司同类别总股本的1%。 七、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0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0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复星医药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复星医药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2.16元的50%确定,为每股6.08元。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4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复星医药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 日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5、公司年度业绩公告日前 60日至年度业绩公告日之期间,以及公司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告日前30日至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告日之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锁定期与解锁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33%、33%、34%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四)相关限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复星医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在2013-201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锁期内任何一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则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注销当期拟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具体详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若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解锁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计划的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五) 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七) 本计划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 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并且公司将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注: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股东); (十)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在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本计划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一) 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十二) 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按照本计划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十三)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承诺本计划经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激励范围内,包括退休返聘等情形;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2、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且董事会可决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1)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而离职;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因工死亡。 3、若激励对象发生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非因工死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并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补偿。 4、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于情形严重的,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要求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1)主动离职; (2)聘用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聘; (3)个人绩效不达标被辞退; (4)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5)成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 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2013年9月26日预测算复星医药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534.35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复星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据预测算,2013年-201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六、附则 1、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复星医药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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