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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3-49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本公司为沈阳锅炉总厂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一案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2013〕辽立二民监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再审申请。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4年11月25日,沈阳锅炉总厂(以下简称:"锅炉厂")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锅炉厂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人民币960万元,贷款期限4年。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贷款到期后,锅炉厂未偿还贷款本息。1999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12月2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该笔债权项下的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彭博。彭博于2006年2月起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锅炉厂偿还本金及利息、本公司负连带责任。 2009年9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沈阳锅炉总厂给付彭博借款本金人民币960万元及利息1253万元,合计2213万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内容详见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度报告)。 2012年5月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函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2013年8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3〕辽立二民监字第00051号),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2009年9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沈阳锅炉总厂给付彭博借款本金人民币960万元及利息1253万元,合计2213万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已于2010年就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500万元。由于在执行时间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本案执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难以确定,公司后续将与各方面积极沟通协商,力争将影响降低至最小。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立二民监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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