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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13-052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2013-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中基")分别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自治区高法")下达的(2013)新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013)新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现就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13年9月22日 申请人: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被申请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的原由 中基蕃茄、五家渠中基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2011年9月20日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新疆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分别贷款人民币5,100万元、人民币1亿元;年利率为6.06%、浮动利率;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 2012年10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师中院")作出(2012)农六法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2年12月25日,六师中院作出(2012)农六法破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按照重组计划,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中行新疆分行先行偿还人民币30,224,949.00元,流通股股份3,747,888股,以及账面价值为63,067,967.95元(按照评估价值39,709,874.83元抵偿)的应收款。 截至目前,中基蕃茄、五家渠中基与中行新疆分行在还款金额上存在分歧,暂未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的主要内容 1、(2013)新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经新疆自治区高法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行新疆分行向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家渠中基、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3,095,757.0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2、(2013)新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经新疆自治区高法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行新疆分行向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基蕃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791,334.0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以上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自治区高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以上裁定,可以向新疆自治区高法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止本公告日,中基蕃茄、五家渠中基未收到起诉材料。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获悉中基蕃茄被新疆自治区高法查封番茄酱1.3万吨,五家渠中基被新疆自治区高法查封番茄酱2.8万吨。该诉前保全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3)新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2、(2013)新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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