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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3号 转债代码:110016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进行短线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远通”)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大地远通发来的《说明》和《致歉信》,获知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大地远通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大地远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1月17日增持后,合并持有川投能源股份达到98,634,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发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3年9月9日,大地远通在误操作前最后一次买入公司股票321,784股。根据大地远通发来的情况说明,2013年9月27日,大地远通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操作成“卖出”,发现出错后马上进行了撤单,但部分已成交),以均价10.893元/股卖出公司股票8,800股。因买入与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构成一次短线交易。大地远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6,802.4元。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大地远通已承诺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02.4元上交公司。 大地远通对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向公司董事会承诺日后严格遵循交易规则,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本次买卖行为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提醒告知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8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4号 转债代码:110016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9月29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顺福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高管4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报告: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个附件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
详见于2013年9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二)《关于修订<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
详见于2013年9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全文。 (三)《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
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72号”文核准,公司2011年3月发行了21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川投转债“),并于2011年9月22日开始转股。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5月31日,“川投转债”共计41,000.00元转换为公司2,468股股票,增加股本人民币2,468.00元,公司已于2012年8月办理完成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手续。 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9日,“川投转债”共计83,665,000元转换为公司9,203,955股股票,增加股本人民币9,203,955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981,867,106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荣、刘红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置放于四川川投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8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5号 转债代码:110016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2号顺景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连杰 2.一致行动人: 公司名称: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2楼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左清贤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川投能源股份达到10%的函”,函件内容如下: 2013年9月27日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远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增持了川投能源股份1,007,162股,截止到2013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大地远通累计持有川投能源股份100,667,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一致行动人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川投能源股份97,519,066股,占川投能源总股本的4.92%。 本次增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1月17日合并持有公司股份98,634,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详见公司2013年1月19日发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增持了川投能源股票98,544,984股。本次增持后,大地远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川投能源股份达到198,186,7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详见与本公告一同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8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股票代码:600674(A股)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2号顺景园1号楼 一致行动人: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2楼2层206号 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3年9月27日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卖出川投能源股票8,800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投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地远通: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远通鑫海: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大地远通在川投能源所持股份比例增加至10%的行为 川投能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2号顺景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连杰 联系电话:010-58653299 二、一致行动人 公司名称: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2楼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左清贤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出于对川投能源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1月17日合并持有川投能源股票98,634,589股,占川投能源总股本的5%(详见川投能源2013年1月19日发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增持了川投能源股票98,544,984股。 2013年9月27日,大地远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增持川投能源股份1,007,162股,占总股本的0.05%。截止2013年9月27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持有川投能源流通股198,186,735.00股,其中包括:大地远通在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中持有100,667,669股,远通鑫海在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中持有97,519,066股,以上合计共占川投能源总股本的1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简要情况
2013年9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以均价10.893元/股卖出川投能源股票8,800股,因买入与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构成一次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02.4元上交川投能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向川投能源董事会承诺日后严格遵循交易规则,并向川投能源广大投资者致歉。具体情况详见与本报告书一同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进行短线交易的公告》。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连杰 一致行动人: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清贤 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连杰 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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