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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及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润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夏虹

电话:021-68475682

传真:021-68475623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为己任,以“点滴用心、相伴成长”为服务理念,以“总体形成特色、区域兼顾差异、局部突显亮点”为指导思想,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上海银行自2005年获批率先在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中实现跨区域发展以来,已先后在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绍兴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中西部重点城市的骨干网络框架。

上海银行拥有营业网点294个,设有自助银行186个,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ATM、CDM、XDM、ASM等)2337台,并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16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此外,上海银行还设立了信用卡中心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发起设立了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衢江上银村镇银行、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近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公布的2012年“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按一级资本排序,上海银行位列全球银行业第172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此外,上海银行还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全国敬老模范单位”、“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组织奖”、“最佳企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2012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8169.04亿元;存款总额5450.31亿元,贷款总额3905.4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17%;拨备覆盖率285.58%。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管理部和托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2.9%岗位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截至2013年6月30日,上海银行已托管5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47.2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梁剑波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2) 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刘颖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信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信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丰信A和每份丰信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信A和丰信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信A与丰信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基金管理人将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对丰信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基金管理人将于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丰信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后,根据丰信A份额和丰信B份额的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信A的运作

1、收益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丰信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信A每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信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信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信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2个工作日内和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公告当期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含)-2%(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信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信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丰信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信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A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A的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丰信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月17日(因2014年1月18日为非工作日)和2014年1月16日,丰信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7月17日。以此类推。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信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信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信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信A的份额数×丰信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信A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信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与丰信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丰信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丰信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信B享有,亏损以丰信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信B 承担。

2、开放日

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供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B的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丰信B的第一次开放日为2014年7月17日(因2014年7月19日为非工作日),丰信A的第二次开放日为2014年7月16日(因2015年7月19日以及2015年7月18日均为非工作日)。以此类推。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丰信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信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信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信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信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信B的份额数×丰信B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信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丰信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与丰信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信A和丰信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计算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计算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信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信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信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丰信A约定年收益率,Y为本基金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信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日,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信A与丰信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设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丰信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自丰信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丰信A、丰信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 亿份和9 亿份,丰信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信A年收益率为4.2%。则丰信A、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180/365)=1.021元

丰信B 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元

(七)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信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信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信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丰信A约定年收益率,Y为本基金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信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日,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信A与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自丰信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丰信A、丰信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丰信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信A年收益率为4.2%。则丰信A、丰信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信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 =1.007元

丰信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21)/9=1.095元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13]938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取永续分级的方式运作。其中,丰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仅接受申购申请,于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仅接受赎回申请;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于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丰信A和丰信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参与丰信A或丰信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信A和丰信B的认购。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其中丰信A上限21亿份,丰信B上限9亿份,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信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信A与丰信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信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募集场所

丰信A和丰信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丰信A不收取认购费。

丰信B收取认购费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丰信B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24%

100万≤M<500万 0.30% 0.09%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丰信A、丰信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1: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丰信A份额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10,000元

认购费用 = 0元

认购份额 = (10,000+5.20)/ 1.00=10,005.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丰信A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丰信A份额10,005.20份。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丰信B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2)/1.00=99,455.5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丰信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丰信B份额99,455.58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丰信A,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对于丰信B,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丰信A、丰信B的申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信A份额和丰信B份额。其中,丰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仅接受申购申请,于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仅接受赎回申请;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于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1)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信A的申购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丰信A的赎回的开放日为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丰信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A的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丰信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丰信B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B的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丰信B的开放日以及在开放日办理丰信B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丰信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丰信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丰信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丰信A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丰信B的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丰信A的申购申请,在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丰信A的赎回申请;在丰信B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丰信B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丰信A或丰信B的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丰信A单独开放申购赎回

在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丰信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信A和丰信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信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对于丰信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小于或等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信A单独开放申购赎回时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丰信A和丰信B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对丰信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以及丰信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对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折算后,对丰信A的有效申购申请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如果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等于7:3,则对丰信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如果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对丰信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等于7:3的原则,对丰信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如果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小于7:3,则按照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等于7:3的原则,对丰信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丰信A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丰信A和丰信B在同时开放申购赎回时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丰信A或丰信B,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丰信A或丰信B,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暂不受此限制)。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丰信A或丰信B不设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丰信A的申购费率为0。丰信B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丰信B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丰信B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0.6%0.24%
100万≤ M <500万0.3%0.09%
M≥ 500万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丰信B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丰信B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1)丰信A的赎回费

丰信A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递减,即持有期限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丰信A持有期限为丰信A的一个开放周期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丰信A的1个开放周期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2)丰信B的赎回费

丰信B的赎回费率为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丰信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丰信A,则其可得到的丰信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丰信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丰信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丰信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丰信B份额,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丰信B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丰信B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335.04份基金丰信B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信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丰信A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丰信A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丰信A份额,持有时间为丰信A的一个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1 元,则其可得到的丰信A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1=10,210 元

赎回费用=10,210×0.1%=10.21元

净赎回金额=10,210-10.21=10,199.79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丰信A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丰信A的一个开放周期,假设赎回当日丰信A的份额净值是1.021元,则其可得到的丰信A的净赎回金额为10,199.79元。

2)丰信B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丰信B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丰信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丰信A或丰信B开放时,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丰信A 或丰信B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丰信A或丰信B开放时,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信A或丰信B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3)条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或丰信B开放时,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信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与丰信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如有)的总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称为本基金的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固定收益市场的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股票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寻找各种可能的价值增长机会,力争实现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结合对

股票市场趋势的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的预测,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债券、股票一级市场及现金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更高的总回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人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也具有期权的属性,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享受股票分红或套现。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将结合市场状况、债券具体条款重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将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避免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信用分析研究员:采用自上而下的信用产品分析模式,分别从宏观、行业和公司三个层面对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维护公司信用库,给基金经理投资建议。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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