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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0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0月8日在深圳圣廷苑酒店现场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宋炳新、谭华森、李永明、张天亮、李晓晨、王道海、钟鹏翼、王继中、曹叠云。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监事赵宁、陈健中、楼锡锋,总经理吴见斌,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尹善峰列席了会议。 经总经理吴见斌提议及全体与会董事认可,会议新增一项议案:《关于参加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炳新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1年4月1日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迄今任期将满。因公司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前进行董事会换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3名。 经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 姚日波、谭华森、吴见斌、王道海、申成文、吴天洲。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 张立民、李东明、曹叠云。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在换届选举前,仍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第七届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产生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在其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以上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姚日波、谭华森、吴见斌、王道海、申成文、吴天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立民、李东明、曹叠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公司2013年8月21日收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函告及相关资料,告知公司: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后,原中瑞岳华的员工及业务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已聘请中瑞岳华负责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于公司的上述审计业务由中瑞岳华承办,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同意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负责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费用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内部控制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其他与年度审计相关的专项报告费用。公司不另支付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该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三、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拟于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加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姚日波个人简历: 姚日波,男,1968年出生,工学学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任汕头市电子工业总公司无线电四厂技术员;1992年9月至1995年8月在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历任总经理秘书、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8月至1997年7月任汕头市中信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任中信汕头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04年12月任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总经理、深圳市中信星光名庭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中信红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任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党委委员,其中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兼任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任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2013年1月至今任中信集团总部大楼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谭华森个人简历: 谭华森,男,1962年出生,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8至1984年任惠阳地区农业银行会计员;1984年至1987年任深圳市农业银行信用合作处稽核员;1987年3月起参与筹备深圳发展银行,历任总行会计部副主任、上步支行行长、深圳发展银行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总行理财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管理二部总经理、深圳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行行长)等职务;2006年10月起历任中信深圳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7年4月起任中信(深圳)惠州控股公司董事长、中信惠州城建总经理等职务;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见斌个人简历: 吴见斌,男,1975年出生,中国金融学院国际投资系证券投资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复旦大学财务与金融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长江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1998年至1999年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人力资源处干部科任科员;1999年至2004年在本公司历任总经理秘书、董事长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等职;2004年至2007年在本公司任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策划部总经理;2007年至2011年在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至2012年5月在成都文旅熊猫小镇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2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道海个人简历: 王道海,男,1966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至2000年在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会计师、董事、副总裁;2000年至2005年在深圳赛格高技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副总会计师、总裁助理兼计划部部长、董事局秘书、微电子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2008年在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7年至今在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申成文个人简历: 申成文,男,1962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88年8月至1992年6月于山东大学经济系任教;1992年7月至1998年11月任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 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深圳市戈兰德国际企业战略研究所及深圳博之深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任戈兰德国际企业战略研究理事高级研究员、博之深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5年1月至2011年6月就职于深圳市金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11年7月至今,任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天洲个人简历: 吴天洲,男,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建筑经济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1994年至2000年在汕头经济特区审计师事务所历任审计员、造价工程师;2000年至2006年6月在汕头市大地会计师事务所任基建审计部技术负责人;2006年6月起任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立民个人简历 张立民,男,1955年出生,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至1986年在天津财经大学任教;1986年至1987年在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工作进修;1987年至1993年在天津财经大学历任教师、副教授、教授;1993年至1994年在美国伊利诺州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1994年至1998年在天津财经大学,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至2008年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至今在北京交通大学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东明个人简历: 李东明,男,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市场部、上市办;2000年11月至2004年8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本运作处任副处长、处长;2004年8 月至2008年2月在中国人保寿险公司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0年8月在北京鑫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总裁;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任子公司总经理、规划合作部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在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任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曹叠云个人简历: 曹叠云,男, 1963年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律师。1987年至1989年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助教;1992年至1993年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研;1993年至1995年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1993年至2009年历任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09年至2012年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2012年11月至今任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国富浩华都是行业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A+H股企业审计资格,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突出影响力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瑞华所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全国设有36家分所,执业网络完善。截止2012年末拥有员工9000多人、注册会计师2500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23人,多人持有境外执业证书,多人被国务院职能部门、各地政府、注协聘为顾问、专家委员等。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瑞华所名列全国第三位,本土所第一位。 瑞华所服务的客户包括40余家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 340余家境内上市公司,多家H股、B股、S股企业,近300家金融机构,4000余家常年审计客户等。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1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有赵宁、陈健中、楼锡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宁先生主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并同意将股东代表监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1年4月1日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迄今任期将满。因公司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提前进行监事会换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名,职工代表1名。经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推荐,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如下: 魏洁生、赵春扬。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产生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附: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附: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魏洁生简历 魏洁生,男,1962年出生,广东省委党校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1981年7月至1987年7月,汕头市郊中学团委书记;1987年7月至1991年9月,汕头市商业局资料组长、科长;1991年10月至1997年9月,汕头中商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汕头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总经理(兼);1997年10月至2002年7月,汕头市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2002年8月至2004年5月,深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在本公司工作;2004年12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春扬简历 赵春扬,男,1981 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1999年至2003年在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金融学院学习,获管理学学士、金融学学士学位;2003年7月至2007年7月在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历任会计、会计主管, 2007年6月至今在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工作,历任会计主管、财务副经理、财务经理。2013年7月起任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2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名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立民、李东明、曹叠云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张立民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4次,未出席会议2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李东明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曹叠云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8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期:2013-10-08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3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人张立民先生,作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4次,未出席会议2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张立民 日 期:2013-10-08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4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人李东明先生,作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李东明 日 期:2013-10-08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5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人曹叠云先生,作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8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曹叠云 日 期:2013-10-08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6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拟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3年 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 四、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3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长城2013-40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长城2013-41号《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10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2013年10月24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2:00-5:30及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前。 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公司七楼董事会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755-88393669 88393605 传 真:0755-88393600 邮政编码:518028 联 系 人:王昌栋 陈 颖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注1: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本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2、 本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三位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3、参加投票的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但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4、董事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注2:委托人未做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及公章):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47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魏洁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魏洁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请求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魏洁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变更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 钟鹏翼(签名): 王继中(签名): 曹叠云(签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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