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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13-053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3-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下达的(2013)二中执字第0459号执行裁定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法院执行裁定的原由 申请执行人康家食品(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家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辰外国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天津二中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仲裁情况请详见公司2013年8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13-045号公告内容。 二、法院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康家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天津二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中辰银行存款人民币536,680.00元(其中仲裁费171,974.00元,律师费356,521.00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案件执行费7,685.00元)。 2、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中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天津二中院已对天津中辰涉案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予以查封,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二中院(2013)二中执字第0459号执行裁定书; 2、天津二中院(2013)二中执通字第0459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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