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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3—02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13年10月10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3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950万元”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550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现在的总股本为:44950万股普通股”现修改为“公司现在的总股本为:62550万股普通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为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13】2458号《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3年10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983.62万元。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0,983.6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详见《鑫科材料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鉴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审字【2013】2458号《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3)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4)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0,983.62万元。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吴春玲发表意见如下: 鑫科材料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其财务费用,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科材料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983.62万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鑫科材料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吴春玲发表意见如下: 鑫科材料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其财务费用,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科材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3年10月28日在芜湖市西方财富大酒店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鑫科材料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3—02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于2013年10月10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3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针对上述议案,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0,983.6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针对上述议案,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55 股票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13—02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28日下午14:30时 ●股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3日 ●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西方财富大酒店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采用现场投票或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地点:芜湖市西方财富大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2013年9月13日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 2、截止2013年10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一)。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2)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13年10月25日(上午 9:00--下午 16:30) 联 系 人:张龙 联系电话:0553-5847423 传 真:0553-5847423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邮 编:241006 3、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年 月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分项表决方法:
(三)表决意见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 2013年10月23日 A 股收市后,持有鑫科材料A 股(股票代码600255)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二)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三)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四)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四)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上交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3—02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983.62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8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600万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于2013 年9月25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3]2424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8,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04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20,000.00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管理。 二、公司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年产40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总投资额中拟使用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313,492,403.70元,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3年10月9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983.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2013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鑫科材料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五、专项意见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审字[2013]2458号《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鑫科材料管理层编制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鑫科材料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鑫科材料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其财务费用,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科材料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983.62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鉴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审字【2013】2458号《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3)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4)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0,983.62万元。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0,983.6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七、备查文件 1、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3—03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8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600万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于2013 年9月25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3]2424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8,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04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20,000.00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管理。 二、公司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年产40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总投资额中拟使用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313,492,403.70元,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2013年10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鑫科材料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合法、合规。 五、专项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鑫科材料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其财务费用,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科材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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