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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撤销权为切入点阻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2013-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当前,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充分利用《合同法》这个武器来撤销不正当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往往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实现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合同的有效规制,是解决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关键所在。从1880年到1910年,美国法律绝对禁止关联交易,只要公司或股东提出请求,任何关联交易合同不论其实质公正与否,都可以被撤销。此后,对关联交易的限制逐渐放松,1989年美国对《示范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正,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在我国,对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法》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主要依靠《合同法》等来实现间接规制。《合同法》第52条规定,如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不正当关联交易往往损害小股东等第三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精神,这类合同应可申请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4条列举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三种情形,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非正当关联交易往往“显失公平”,从这个角度也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这类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正当关联交易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财产,既可将利益定向输送到关联人,又可逃避对外债务。对此,《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保全性质的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关联交易合同。 不正当关联交易更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从而也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关联交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自然是申请撤销合同的当然权利人,但是,由于关联人把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或许并不愿意向法院申请撤销不公平合同,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追讨交易对手非法获得的财产,因此,往往只能依靠中小股东等非关联方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目前《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赋予中小股东对不正当合同的申请撤销权,这方面还处于模糊状态。笔者认为,对于不正当关联交易合同,中小股东更应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合同。 中小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追索权排在债权人之后,若公司由于非正当关联交易而利益受损,中小股东损失远比债权人要大。如果仅因为中小股东不是合同签署方,就剥夺其诉权,那么《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等条款就将形同虚设,因为关联人把控的上市公司是没有动力来提起这些诉讼的,相反他们有阻止提起此类诉讼的动力。 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异常隐秘的“隧道挖掘”方式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它是中国股市最大的漏斗或黑洞之一。目前《合同法》对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制,还缺乏针对性,毕竟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合同有其特殊性,目前几乎没听说有上市公司撤销不正当关联交易合同的案例。因此,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可考虑出台专门法规制度予以规制,要逼关联人将关联交易侵吞的利益吐回来,以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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