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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3-031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10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10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下午15:00 至2013年10月10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宿迁市白杨路1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5名,代表股份301,445,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6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45,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2年可转债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01,196,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37,5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1,0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三)逐项表决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2)发行方式及时间;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8)股票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7,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6,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四)审议通过《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1,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2,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五)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3,3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1,2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31,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2,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七)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25,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8,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八)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25,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8,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九)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301,160,78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25,89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8,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3-032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1年6月完成。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现公司已启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决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3年10月8日与海通证券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约定由海通证券担任双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光大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光大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海通证券承接。海通证券已指派葛欣女士、汪晓东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此外,根据公司与海通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需延长保荐期间的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葛欣】女士、【汪晓东】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葛欣女士,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在申银万国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9年加入海通证券,超过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多家企业的首发和再融资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汪晓东先生,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曾在华鑫证券、东海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7年加入海通证券,超过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多家企业的首发和再融资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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