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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0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投瑞银金融地产ETF(场内简称“金地ETF”)
基金主代码159933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9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2013年10月16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10月16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8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8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仅限直销柜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 杨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5.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截至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3年10月1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服系统等媒介和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公布本基金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3年8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3)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 申购、赎回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②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③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④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①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申请方式

i)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ii)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iii)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②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③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业务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①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②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0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投瑞银双债债券封闭A
场内简称双债A
基金主代码161216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3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08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4,164,930.88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2,082,465.44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03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3年度的第10次分红

注:

1、本基金包括A、C两类份额。首次募集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5元(含),则基金在次月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3年10月17日
除息日2013年10月18日(场内)2013年10月17日(场外)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10月18日(场内)2013年10月21日(场外)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详见本公告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分红手续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分派期间(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0月17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本基金目前处于3年封闭期,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3)本基金目前处于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4)本公告发布之日(2013年10月11日)上午本基金在深交所停牌一小时。

(5)咨询办法:

①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0-6868。

③向本基金的各销售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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