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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3-045TitlePh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学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安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淑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无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

  六、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3-04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11日上午9:30,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979,99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2,050万股的37.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56,979,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56,979,99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56,979,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56,979,99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56,979,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56,979,99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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