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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13-046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改稿)摘要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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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2年2月8日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定的。
2、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份。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58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3,450.4112万股的0.91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5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86%;预留1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103%,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28%。
3、预留部分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指定网站对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在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0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五年。
6、公司承诺自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7、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公司应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0、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1、本计划签署时,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没有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苏泊尔、本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以及因公司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新增的相应股份 |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锁定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
| 解锁期 | 指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即进入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将在解锁期内按本计划规定分批、逐步解锁,解锁后激励对象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处置获授之限制性股票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苏泊尔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三、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四、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目的是为了兼顾公司长期和近期利益,能更灵活地保留和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2年2月8日修订)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事业部、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业务(技术、财务、营销、采购、生产、质控等)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14%。其中,首次授予5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86%;预留1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103%,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28%。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 苏显泽 | 董事长 | 30 | 5.172% | 0.047% |
| 徐波 | 财务总监 | 24 | 4.138% | 0.038% |
| 叶继德 | 副总经理兼董秘 | 12 | 2.069% | 0.019% |
| 其他激励人员 | 496 | 85.517% | 0.782% | |
| 预留部分 | 18 | 3.103% | 0.028% | |
| 合计 | 580 | 100% | 0.914% |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包括上一次激励计划部分)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当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日起1年内授予新引进的中高级人才以及表现优异的现有员工。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5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后30天内按相关规定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授予日起1年内完成授予,在授予前将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锁定期和解锁期
依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
自解锁日起,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48个月内分4期解锁,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及可解锁数量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 第二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四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36个月内分3期解锁,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及可解锁数量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二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60% |
注:以上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比例为达成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最大值的可解锁比例,实际解锁比例将根据实际达成的业绩指标进行调整。若出现根据当年业绩指标部分解锁的情况,则当年未解锁部分可以在有效期内的以后年度里在达成弥补业绩缺口的情况下解锁。
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由公司以每股0元回购并予以注销。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无需支付价款即可获得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与解锁考核指标
1、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当限制性股票的上述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除须满足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并结合同行业企业及本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合理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指标:
A、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期,考核期自2013年起至2016年止;考核期内,公司每个考核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 %;
“净资产收益率”指的是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若公司在考核期内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以后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B、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内销收入及内销营业利润的完成率,确定激励对象在各解锁期可获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其中,X为各考核年度的内销收入,Y为各考核年度的内销营业利润):
单位:百万元
| 考核期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内销收入指标(权重50%) | ||||
| 预设最大值(A) | 4952 | 5447 | 5992 | 6591 |
| 最大值累计(L1) | 4952 | 10399 | 16391 | 22982 |
| 预设最小值(B) | 4746 | 5200 | 5720 | 6292 |
| 内销收入完成率 | 当X≥A | 100.00% | ||
| 当A>X≥B | 50%+(X-B)/(A-B)*50% | |||
| 当X | 0.00% | |||
| 当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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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销营业利润指标(权重50%) | ||||
| 预设最大值(C) | 372 | 409 | 450 | 495 |
| 最大值累计(L2) | 372 | 781 | 1231 | 1726 |
| 预设最小值(D) | 330 | 390 | 429 | 472 |
| 内销营业利润完成率 | 当Y≥C | 100.00% | ||
| 当C>Y≥D | 50%+(Y-D)/(C-D)*50% | |||
当Y| 0.00% |
| |||
| 总完成率 | 内销收入完成率×50%+内销营业利润完成率×50% | |||
| 各期解锁数量 | 各期可解锁数量×考核期的完成率 + 弥补业绩缺口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 |||
i若解锁上一年度公司业绩出现如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a未达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b当内销营业利润Y c内销收入X及内销营业利润Y两项均未达到预设最小值B和D指标。 ii若解锁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达成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且内销收入X及内销营业利润Y两项或其中一项指标超过预设最小值(B和D),则激励对象按照上表计算方式所得的比例解锁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当年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可在后续年度中通过弥补此年度业绩缺口的条件下解锁,此部分为“弥补业绩缺口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 iii若解锁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达成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且内销收入X及内销营业利润Y两项均超过预设最大值A和C指标,则激励对象可以按照预设的比例解锁当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iv若激励对象在以前年度存在ii点规定的部分解锁情况,则在后续年度若两项业绩指标累计均达到了最大值累计指标(L1和L2),亦即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业绩缺口,则激励对象可以在此条件下解锁以前年度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即“弥补业绩缺口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未达成上述“弥补业绩缺口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业绩考核期,以自然年为考核期间,并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分别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年度考核不合格,则只能解锁在此前个人业绩合格的各考核期根据上述公司业绩完成率确定的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被授予或解锁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被授予或解锁前有增发或定向增发情况,则不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前述情况时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62万股(不包括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3888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按上述假设的562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3888万元,并假设授予日为2013年11月中旬,则2013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万元)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3888 194 1507 1118 729 34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每股0元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因公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激励对象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该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变。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要求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每股0元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但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每股0元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对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对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但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每股0元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身故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对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限制性股票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本计划规定的各项权利保持不变。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本版导读: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3-10-12 | |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改稿)摘要 | 2013-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