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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3-46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结果公告 2013-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2)沪仲案字第1255号],《裁决书》对公司与常州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解桂福、雷建平、熬文亮、史建军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2012年5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此后,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十位股东)的违约行为,与其进行了多次洽谈,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被申请人为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十位股东中的五位:常州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解桂福、雷建平、敖文亮、史建军),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件,并组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裁决。 二、裁决情况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就公司与常州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解桂福、雷建平、敖文亮、史建军(以下简称"常塑集团等五人")的合同纠纷案作出如下裁决: 1、常塑集团等五人连带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58,640.68元。 2、本案仲裁费用264,208元(已由公司预缴),由常塑集团等五人承担。常塑集团等五人支付公司264,208元。 常塑集团等五人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除本次公告外,无应披露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沪仲案字第1255号]。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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