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3-39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本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9:30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层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180,275,83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1.603883%,具体由下表所示: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由于本行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因公务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刘淑兰独立董事主持。 (四)本行在任董事14人,刘淑兰、吴小庆等2名董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行在任监事6人,庄毓敏、骆小元、李刚等3名监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秘书李欣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曹国强、朱加麟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含授权代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议案》:
此项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蕾律师及肖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